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朱敏彦 编者按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类型、机构、领导、经费、职责、队伍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本市部分部委办局和区县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撰写了学习《条例》的体会文章,部分文章现由本报发表。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必将推动和保障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新方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项为国家而立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因而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重要工作。 地方志是“一方之全书”,它是一个地区从自然到社会,从政治到经济,从历史到现状,从人物到风貌,全面、系统、完整、准确的资料性文献。地方志是为国存史的“官书”。隋唐之后,历代朝廷皆颁有编修地方志的诏令。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年(1412年)、十六年(1418年)两次颁降《纂修志书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以朝廷名义发布的“凡例”。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年间,也多次发布诏令,提倡修志,中国地方志编修达到全盛。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也于1929年发布《修志事例概要》,1944年发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可见,历史上由朝廷、政府发布政令推动全国编修地方志是中国的传统。 社会主义新方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地方志工作。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国家档案局分别于1958年10月、1961年3月、1963年8月下发过编修地方志的文件。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的报告》的通知;同年7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1998年2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颁发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这一系列通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编纂地方志的意义、目的、要求及工作步骤等。 在政府的推动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志、区志、市志、县志和各行业各部门各条线的专志组织编纂工作纷纷启动,形成了一波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高潮。二十多年来,全国各级领导和广大修志工作者,共同努力,辛勤耕耘,取得了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的丰硕成果,编纂出版了5000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三级规划志书。此外,还编辑出版了40000多种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名山大川志;编纂出版了一大批地方年鉴;整理出版了大批旧志书等。 社会主义新方志涉及从自然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它统合古今,突出现实,是新中国有史以来最为系统的国情大调查,积累和保存了大量具有存史价值的地方文献;新方志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日益发挥着“信息库”和“资料篇”的作用;新方志保存和记述的社会综合性资料,为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史料,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新方志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未成年人开展热爱国家、热爱家乡的传统教育提供了生动的教材;新方志成为沟通与海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联系,向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同胞介绍中国改革开放成就,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纽带和桥梁。总之,新方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刻不容缓 地方志是有益于当代,造福于后世的“官书”,是一项为国家而立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因而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重要工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社会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也给地方志工作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地情信息资料的需求日益增多,相应地要求地情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更全面、更系统、更完整、更准确。但由于地方志的主体地位未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确认,工作开展缺乏刚性原则,一旦部分地区、部门、行业的领导缺乏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便会直接导致这些地区、部门、行业的地方志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裁减修志机构,中断修志工作。二是地方志所记载的内容涉及面广,跨越时间长,需要全社会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参与,大力配合,缺少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行业的资料,都会失去地方志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而当今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地方志记述的对象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如改革开放以来新成立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还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已经一改过去行政系列和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仅靠行政命令来组织编纂地方志,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及承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自觉参与此项工作,才能确保这项公益性的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法制化、规范化,持续不断地开展。三是随着第一轮新方志编纂任务的全面完成,新一轮新方志编纂工作尚未全面启动,出现了一些修志机构不健全和修志人员不稳定的情况。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各区县一级修志机构真正独立的已所剩无几,不少区县的修志机构与其它机构合并,个别区县的修志机构已名存实亡。这一状况势必会严重影响到新一轮地方志工作的全面开展。因此,为保证绵延数千年的地方志工作不中断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地方志的立法工作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类型、机构、领导、经费、职责、队伍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把二十年来编修新方志“五到位”,即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基本经验上升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必将推动和保障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为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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