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助学贷款制度值得借鉴 黄纯忠 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助学贷款制度,但由于管理细则、征信系统建立滞后,且方法不够科学等方面的影响,助学贷款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特别是管理法规、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助学贷款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一)美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如一些特点:贷款的风险由政府承担。美国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有两种:即“帕金斯贷学金”和“斯坦福贷学金”。前一种的贷款直接来自于政府,后一种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分两种形式:一种是资金直接来自于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不能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这就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 (二)灵活合理的还款方式。在美国,学生的还款方案包括:标准还款计划,每月固定还款额不少于50美元,还款最长为10年;延期还款计划,每年至少还50美元,但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延期,最长可达30年,延期还款的利率也相应提高;渐增还款计划,还款以一定水平为起点,每两年增加一次,根据借款额的不同,安排12至30年不等的还款期;按收入比例还款计划,按贷款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月的还款额,直到还清为止。 (三)发达的个人资信系统和对拖欠者有效的惩罚力度。美国的个人资信系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该系统全国联网,设有逃税和助学贷款违约两个记录,上了该系统逃税记录和助学贷款违约记录的人终生陪伴,以后很难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打交道,对违约人来说有很大的威慑力。同时,在美国有专门的追款机构,凡是拖欠贷款的人,银行则会把拖欠者的账户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让追款机构代其回收拖欠款,很大程度上节约了银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日本的贷学金以育英基金会为主要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资助贷的措施。育英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育英会自己借贷资金和回收资金三部分构成,政府承担每年的利息和管理费用,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分配原则。 日本育英会的助贷有两种形式:一类是无息借贷奖学金,另一类是有息借贷奖学金。无息借贷奖学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也可以无息借贷。育英基金会的组织性质是独立的法人团体,是国家管理育英奖学金事业的独立机构。该组织的人员配备和职权十分明确,分理事会和评议会。理事会是常设的决策、监督机构,评议会的基本职能是对育英会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业务运作状况进行咨询、评议和审议。理事会和评议会之下又设本部办事机构、地方办事机构及各种专门职能委员会,其中各层次、各院校设立的学生资助资格审议委员会最重要。 在具体实施办法上,日本政府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品行、学业成绩和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数额。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助贷在归还期限上,最长可达20年。对毕业后从事教育事业和研究工作的人士可享受“无息贷学金”的减免。从而,不仅充分发挥了助贷金的激励功能,还体现了日本政府重视教育和研究的政策取向。 日本助贷政策的可借鉴之处。一是助贷政策公平为主:政府资助必须首先针对最需要资助的学生,而不是以效率为主,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学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以保证公共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同时,对研究生在资助年限和款额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二是权责分明:育英会一开始就以独立法人团体的身份全权负责管理经营,避免官僚主义的滋长,并确保贷学金制度的效益。三是在国家资助下,社会、学校和个人以公平、法律、责任为理念,建立健全的助贷制度,以实施社会资助制度。同时,要求借贷者必须承担还款的道德义务。 完善管理机制,重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新制度 结合目前国家财力、高等教育个人承担比例和信用体系等方面的具体国情,我国应建立以成本低且易操作的助学贷款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用合理效率的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源,发挥扩大效应。 (一)开征“差额教育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维护教育公平。逐渐攀升的高等教育成本个人承担比例增加了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难度,不同收入阶层承担相同的高等教育经费,显然有悖教育公平。因此,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建议根据不同阶层的收入状况,征收“差额教育税”。如参考个人所得税的收费标准,线下家庭免除,线上家庭根据收入水平设计不同的税收比例,教育税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直接补贴特困生或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基金。这样,不但维护了教育公平,而且还可以作为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工具,是“一举两得”的有效举措。 (二)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系统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体系。通过国家立法形式,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局———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科,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可挂靠教育部;承担国家担保公司的角色,其主要职责:一是筹集管理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二是承担国家担保公司的角色,履行助学贷款的管理、担保职责,承担助学贷款80%~90%的违约风险(10%~20%)由银行自己承担,以调动收款的积极性)。三是承担追款公司的角色,具体运作可借鉴美国追款公司的经验,凡是拖欠贷款的人,银行则把拖欠者的账户转给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由其收回拖欠款,并提取回收贷款利息的50%来冲销一部分回收成本。这样,商业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正好与实现教育公平最大化的政策性目标相吻合,符合制度设计约束与激励相容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机制中存在的政策性目的与商业化操作的矛盾。 (三)客观评价高校学生的就业形势和未来收入预期,设计更加灵活合理的还款期限和方式。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势头良好,但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率却一直在70%左右徘徊,其就业弹性仅为0.1(GDP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就业增长0.1个百分点),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现行助学贷款规定6年之内还清贷款,没有客观评价高校学生的就业形势和未来收入预期,毕业后还款的压力仍然比较大。因此,我国合理的还款期限理应调整到10年~20年之间(美国为10年~20年,日本最长也为20年)。还款计划也应更加灵活,如设计更多、更贴合还款人收入情况的还款方式,包括标准还款计划、渐增还款计划和按收入比例还款计划等多元化的还款方式。 (四)建立发达、健全的个人资信系统和失信惩罚机制。在现有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并尽快实现全国连网,以方便商业银行查询。同时,对于那些无故恶意拖欠的人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负担审判费、律师费,实行最严厉的惩罚。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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