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刘佑生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由检察机关取代私人以国家名义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能,具体的控诉职能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予以承担并行使。因此,不少人都把检察官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天然对立者,并在实践中拒绝听取、接受、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和意见。这种看法和做法显然是片面的,其根源就在于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缺乏充分的认识。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活动。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是立场公正。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要持公正立场,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其他形式的歧视。二是按客观标准行事。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案件中一切有关情况,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各种因素,不得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三是保证公众利益。在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特别是要考虑到受害人的立场和权利。四是必要时终止追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查表明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就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而应阻止诉讼的继续。五是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得知或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通过侵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取得的,检察官就应拒绝使用此类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将使用非法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六是酌情处理中的客观公正。检察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情况,确保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客观性和连贯性。 在我国,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表明,检察官与法官一样,既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证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既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案情,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要负法律责任。这些足以说明我国法律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重视。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将客观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再加上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许多检察官没有意识到要履行客观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的检察官只注意对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而不大注意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现代检察制度中,检察官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进行诉讼。设立检察官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其次,检察制度的重要功能不仅在于追诉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在于制衡国家的审判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其三,检察制度的作用在于使法律的客观公正原则贯彻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追诉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人权。 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到实处,需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首先,应向检察官讲明客观义务的重要意义,增强检察官追求刑事诉讼公正的意识,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其次,应落实检察官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后果。再次,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恢复律师阅卷制度或者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规定控方的证据开示义务,尤其是收集、保存和开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有益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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