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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科重大问题研究
日期:2007-07-28 作者:阿荣 阅读: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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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科重大问题研究

王晓晔


  一、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学科对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2005年~2006年期间发表了很多引人注目的成果,如邱本的《经济法的学科发展与前沿问题》、《变革中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制》,席月民的《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等以及王晓晔的《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建设》。这些论文,强调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重大作用。即经济法虽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追求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属性,但它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均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注重的不是私人间交往的秩序,而是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秩序。这个秩序虽然承认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又如经济法虽然强调效率,但它注重的不是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国家整体经济的效率和持续增长。经济法中的正义也是从社会的视角看问题,要求人们对社会负责,使自己的行为从社会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王晓晔在《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着巨大优越性的经济体制,其原因就是这种体制能够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以至任何经营者都必须灵活地适应不停变化的市场条件,从而可以使企业决策相互协调,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和优化配置。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是不完善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谋求垄断的欲望。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国家建立宏观调控和建立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市场不仅是经济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因此,国家通过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减少市场的负面影响,而且可以使市场这一可能导致社会分裂的机制成为社会融合和社会和谐的工具。因此,经济法不仅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经济民主的法律制度,而且也是推动国家社会民主和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二、反垄断法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指日可待。反垄断法的颁布将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将会有力地向全世界证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的国情,也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这个领域的发展趋势。然而,草案中仍在某些方面有不尽人意之处,需进一步讨论和斟酌。

  例如,关于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有学者指出,草案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这个集中得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然而,这个标准没有考虑并购交易额,没有考虑被并购企业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对很多境内外并购活动行使不必要的管辖权。以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俄罗斯一个汽水瓶生产企业为例。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销售额超过了12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8亿元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可口可乐在俄罗斯购买一个极小企业,也得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考虑到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有太多的企业并购活动,考虑到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空见惯的现象,如果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并购一概得向我国政府申报,这不仅很多情况下的申报对企业是不合理的负担,而且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是不可承受的负担。因此,我国应考虑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和立法经验,使被管辖的企业并购与我国市场存在直接和较大的关联关系。

  还有学者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以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进行了探讨,认为建立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没有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难以有效执行;没有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在当前不会有太大的用处。当然,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也取决于我国能否建立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鉴于这个机构应是一个独立和比较权威的机构,鉴于这个机构需要处理行政垄断案件,它最好是一个直属国务院的“部级”机构。

  三、金融监管法定方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法的诸子部门法中素以其交叉性、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和国际性而著称。因此,加强对金融法的理论研究是扩大经济法学科整体学术优势的重要环节。

  有学者认为,研究金融监管法定方式,旨在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理论创新,克服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的失灵或者无效,探求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的有效平衡。在金融立法和执法中,确立和强调金融监管的法定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有利于发挥金融监管立法的规范和指引作用,而且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实现公平竞争。金融监管法定方式的特点是:强制性、程序性、技术性、透明性、有限性。有学者就金融监管提出四项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适度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原则,并认为合理匹配金融监管的法定方式,是实施有效监管、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控制的重要途径,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准确了解监管信息,进行审慎监管的重要保证。为此,金融监管应当作到:第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合理匹配;第二,常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的合理匹配;第三,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的合理匹配;第四,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合理匹配。有学者还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监管问题,必须对现行政府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从功能性监管入手,分阶段建立政府统一监管的功能性监管体制,并完善对监管者的责任制度。

  此外,有学者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认为在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在一个没有健全的行业管理组织和高度自律的环境下,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市场的监管是无可替代的,而且这种双重监管模式的选择完全适合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双方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但是,反对政府管制的观点无疑也提醒政府管制有着与其相伴而来的缺陷,应当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将政府监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如由于市场准入困难而造成的实际的垄断、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等。从长远角度看,国有资产信托的政府监管主体不宜太多,应适当进行集中。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特征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主体体系,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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